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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1章 学习西方反腐

  吕布设立了这个检举人分享罚金的制度,不仅有力地保障了举报人的权益,更极大地激活了举报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举报人不再只是仅凭着正义感和吕布鼓吹起来的公民意识,更是看在罚款足够高,能平衡、补偿甚至极大地奖赏自己的贡献,转而一改原来的怯懦,积极地主动地为吕布执掌的中央朝廷监督各级官吏。
  从此之后,不但出现了很多为了保护自身以及同阶层利益而挺身而出检举贪官污吏的民间检举人,更涌现了不少专职的半官方检举人,他们每天都盯着各级官吏,明察暗访,偷窥监视,无所不用其极,一旦得到这些官吏确实的贪腐证据,立马举报给各级御史台,御史台、各级刑曹、廷尉介入,一经查实,罚没贪腐官吏的家产后,在第一时间,当众奖赏检举人,检举人一旦获得了大量奖赏,立刻前往官办的保安公司,聘请从前线退役的中央军特种战士做他们的保镖来提防那些贪腐官吏家族的报复。
  当然这些检举人监控的目光不只是投向那些贪腐的文官,他们根据吕布那项制度的规定,广泛地关注了社会各个实体的大小头目,特别是那些官办企业的掌柜们,如同二十一世纪的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的老总一样,他们掌握了极大的经济资源,便有极大的机会贪腐,都成了这些检举人的眼中猎物。
  吕布在大汉治下各地都实行了高薪养廉的制度,公务人员以及官办商务人员的薪水都是平常人士的两倍乃至十倍,养家糊口绝对不成问题,省着点花,甚至能养得起三妻四妾。
  在这样的高薪制度下,如果谁还贪腐。那就真的太对不起朝廷对不起吕布了,真的是硕鼠成性了。
  吕布对高薪养廉制度下的贪腐行为时零容忍,给你足够的薪水尼玛还贪污,即便是贪污一个铜子都不行,一经发现,不但罚没所有非法所得。还把你原本合法所得也一并抄没。
  吕布规定了,贪腐官吏一律不执行死刑,却执行无期徒刑和连坐制定,根据官吏贪腐的数额,一万钱判一年劳役,如果贪腐一千万钱就判处一千年,贪腐官吏连五十年都活不过,剩下的刑期分摊到贪腐官吏的所有既得利益家属身上,他的大小老婆、亲生儿女都会执行终生劳役。
  当然有一种情况是。这些贪腐官吏在贪腐行为没有被发现之前,已经把老婆孩子送到国外,自己被逮起来,死刑或死缓或无期徒刑都无所谓,牺牲一个人幸福全家人,这样的情况在二十一世纪是可行的,但在吕布所在的三世纪是绝对不可行的。
  这些贪腐官吏可以把老婆孩子送到罗马帝国啊,可以送到西域、东瀛、高句丽啊。可以送到任何一个异域,只要他们的老婆孩子能忍受得了数万里的马车颠簸。只要他们的老婆孩子能受得起那些异域的落后贫穷。
  要知道吕布现在身处三世纪,因为吕布提倡的各项发明创造极大地提高了大汉的社会生产力,大汉国力蒸蒸日上,民众安居乐业,大汉民族是世界上最勤劳最聪明的民族,一旦他们的执政者不是愚民的独裁者也不是蠢货。大汉必定会是全世界最富饶的国度,甚至比罗马帝国还要富饶数倍,大汉的一个民夫所享受到的物质生活恐怕都要比罗马帝国的一个城主舒服得多,这样的情况对比下,此时的大汉好比二十一世纪的美国。只有异域藩人前往大汉,千方百计地取得大汉的汉籍,如同去美国取得绿卡一样,而很少有大汉人往异域藩国去受苦,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是让那些贪腐官吏的老婆孩子自由地前往异域,他们都不会走。
  而且吕布在大汉律令里规定,为了保证各级官吏家属的安全,所有乡级官吏的家属都要住在县城里,由县兵保护,所有县级官吏的家属都要住在郡城里,由郡兵保护,所有郡级官吏的家属都要住在州城里,由州兵保护,各级州级官吏的家属都要住在洛阳都城里,由中央军保护。这种方式好听来说是保护,不好听地说是监控,任何级别的官吏都休想轻而易举地叛逃到其他势力,除非你能绝情决意地抛弃所有家小。
  纵然有些官吏因为贪腐得实在太多,非要家属逃出大汉,这些贪腐官吏的家属纵然再会逃,也逃脱不了遍布全世界的吕布麾下三大情报组织的追杀。
  吕布现在已经完全理解了为什么明朝时期东厂、西厂、锦衣卫三种特务组织会那么臭名昭著,因为这些特务组织的敌人都是掌控舆论的东林党人之流,这些窃取国家资源谋求私利的王八蛋们自然恨不得朝廷对他们没有一丁点的监控,实际上整个明朝时期有锦衣卫、东厂的时候,皇帝可以几十年不上朝而朝廷稳如泰山,崇祯那个蠢货听信了东林党的忽悠,削弱了锦衣卫,废除了东厂,撤消了对各级官吏的监控,结果天天上朝也还是被朝臣蒙蔽,东林党营私自肥,以山西世家官僚为根基的晋商私通满清鞑子,各种汉奸都粉墨登场,开始敲响了大明的丧钟。
  吕布吸取崇祯皇帝的教训,他不但没有减弱麾下三大情报组织的特权,还稍微加强了他们的权力,授予他们逮捕权、审讯权和部分处决权,不过他们没有对六品以上官吏的处决权,对高官的处置权都握在吕布及其继承人手里,而且这三大情报组织的统领在吕布之时十年一换,此后都是五年一轮换,防止他们尾大不掉。
  吕布这项检举人保护制度,非但是向汉武帝刘彻学得,更是向万恶的美帝国主义和英帝国主义学习的。
  大凡**者是不会自己举报自己的,在民不告官不究的反腐体制下,需要有人来揭发,这个揭发人在西方叫做“吹哨人”,就如同足球场上的裁判,当有人违规时。裁判就要吹哨。
  把检举揭发者称为“吹哨人”是相当的形象,有了这样的吹哨人,每个公职人员需要时刻保持自律,不按规则做事就要遭到吹哨制止和被罚下场。
  吹哨虽然不能根治**,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吹”比不“吹”好。至少**者的行为被叫停,至少**者在**前要三思,至少可以压制一下**者飞扬跋扈的骄妄。正是因为如此,反腐做得好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吹哨人”制度。美国有《吹哨人保护法》,英国有《1998年公众利益披露法》,都是为保护和鼓励“吹哨人”的专门立法。
  美国1989年出台的“吹口哨人保护法”规定,司法部如果在收到举报人投诉、告发并决定作为原告或证人参与起诉,举报人可以分到赔偿额的13%至25%;如果司法部不参与,举报人可以自行调查、起诉。则可分到罚款的25%至30%。
  西方的吹哨制度不仅在反腐领域成就斐然,用在股票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也很有成效。美国股市是公认的成长得最好的股市,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美国证监委较早建立了“吹哨人”制度,按照这个制度,举报人可以得到涉案金额30%的奖励,一经查实,造假者和利用内幕交易者最多可以被判处25年的监禁。重奖和重罚正是美国吹哨人制度的核心。
  有些国家的上市公司造假和内幕交易频频发生,食品药品问题层出不穷。如果引入“吹哨人”制度,举报人既能得到重奖。又能得到保护,又何愁举报者不从内部产生?又何愁股市不稳定成长?又何愁食品药品不安全?偏偏有关部门对西方好的制度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让人扼腕叹息。
  这项制度一旦激活后,整个反腐体系就进入良性的运转状态,社会进入追求上进的文化道德氛围中,而且检举人分成的是罚金。不是朝廷用公共资金设立的奖金,检举人获利再多,也是从**者的口袋里掏来的。
  吕布现在在三世纪,他没有任何主义的包袱,他没有任何思想的负累。他不觉得东方就一定正确,也不觉得西方就一定错误,更不会觉得古代的封建的就一定错误,吕布发现一个惊人的事实,不论是华夏国的古代,还是二十一世纪的西方国家,在反腐层面上,都更高明一些,他们高明的原因是,他们确实愿意反腐。
  在保护检举人上,吕布决定向德国人学习,学习谨慎而执着的德国人,为证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护。首先,证人在被询问时可以拒绝透露诸如住在哪里,在哪里工作等相关的身份信息;可以要求用屏风或者面具等遮挡自己,或者坐在由单向玻璃制成的作证室,里面的证人可以看见外面,而外面看不见里面的证人。其次,在确信证人受到威胁时,可以在排除被告及其律师以及第三人在场的法庭上作证。如果这样还不足以保证证人的安全,证人可以要求在法庭外审理,利用高科技采取视频、音频传送,包括变声、变像处理等特殊方法作证。再不行的话,就可以采用委托询问的方式,制成笔录提交法庭。这些制度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周密细致,这些完全不被二十一世纪有些国家采纳的证人保护制度,吕布在三世纪完全照搬。
  美国各州都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作为犯罪来处理,最高刑可至死刑,而有些国家的最高刑为七年,吕布将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列为重罪,最高量刑为终生监禁并附带连带责任,有可能判处一千年劳役。
  西方各国,他们的法律不管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对举报人的身份保密严密,绝对不会肆无忌惮地把检举人的资料发到那个被检举的官僚手中,因为那简直是默许对方对检举人打击报复。吕布作为执政者,绝对不会那么无耻地肆无忌惮地袒护贪腐官吏,在大汉律法里规定:“许可证人不对个人情况作出回答或者只告诉以前的身份。不得披露举报人的姓名或者住址,或者任何可能导致举报人暴露的事项。对含有任何关于举报人姓名、特征或者有可能导致举报人暴露的记载,法庭应当将所有这类材料予以隐瞒,必要时予以涂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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