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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章 防卫过当?

  如果说“骑士”越野车是亲儿子,那么这两款新车型绝对是捡来的,直到现在,样车下线完成测试,已经开始广告拍摄,即将发布了,他们的名字仍然只是一个代号,陈默甚至忘了给它们取名字!
  苏婉提醒之后陈默才想起来这回事,略一思索之后,陈默很快有了想法,既然第一辆车叫“骑士”,那么后面这两辆也得保持一致的风格。
  “骑士”越野车的命名灵感来自《黑夜传说》世界,将防弹越野车比作身披重甲,刀枪不入的骑士,那么速度绝伦的超级跑车自然得与速度有关。
  而陈默在《黑夜传说》世界见过的速度最快的就要数他的坐骑“雷霆”了,所以,那辆超级跑车的名字便被陈默命名为“雷霆”!
  只不过除了他自己没人知道这“雷霆”指的是一匹战马,而不是天空降下的雷霆闪电。
  不过这倒完全不影响其涵义,雷霆本身就代表着超绝的速度。
  至于那款豪华轿车,陈默则命名为“领主”,算是纪念他在《黑夜传说》世界的领主生涯。
  三天后,“领主”的广告在安然的超高效率下拍摄完毕,而在这段时间里,陈敬德“老人见义勇为杀人案”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热议,绝大部分人都认为陈敬德在抓捕小偷盗窃的时候遭到小偷持刀攻击,反击杀死小偷属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
  不过随着陈敬德朝鲜战争老兵的身份,以及后期,其身怀武功的消息传出之后,也有人提出陈敬德当时有能力在不杀死歹徒的情况下将其制服,因此他杀害歹徒的行为应该属于防卫过当。
  围绕着这一案件,许多律师,学者,和普通民众都参与了激烈的讨论,不过除了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之外,更多的人却是更加关注陈敬德的武功。
  太极拳,形意拳,咏春拳等传统武术很多人也都听说甚至是接触过,但不管是电影电视中,还是现实和网络上,他们所见到的高手对决大都是些较为年轻的武者,像李小龙,叶问,黄飞鸿,霍元甲,或者是现实中的一些著名高手,大都是些年富力壮的中青年人,哪怕年纪比较大的,大都也不会超过七十岁。
  现实毕竟不是武侠小说,并没有什么强大内功和内力的存在,人的身体素质会随着衰老而不断降低。
  五六十岁的武学高手还可以靠着高深的技巧战胜力量更加强大的对手,但是到了七十多岁,哪怕功夫厉害,也架不住力量的衰落,所以这个年纪的武学大师大都不再正式动手,而是修身养性,教授徒弟。
  网上流传的一些八九十岁的高手的视频,也基本都是动作演示或者是推手之类的技巧表演,他们的动作也明显的非常缓慢,展现出来的速度和力量也明显符合他们的年纪。
  而视频中的陈敬德在擒拿小偷和躲闪匕首攻击,以及最后反击一招毙敌时展现出来的力量和速度却要远超常人,与处于巅峰状态的顶级特种士兵相比也丝毫不差。
  人们也是第一次亲眼看到,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展现出如此强大的速度和力量。
  他到底练的什么功夫,竟然能够以八十四岁高龄,还保持着如此强大的身体素质,面容看上去更是好像七十来岁一样。
  这次事件除了杀人的陈敬德备受关注之外,视频中同样出手了的陈卫国也同样受到了人们的巨大关注。
  如果说陈敬德是因为与年龄不相符的身体素质和出手即杀人的果决狠辣,那么陈卫国则完全是因为他表现出来的强大战斗力!
  虽然并未如同陈敬德一般杀人,但是他的战绩和表现事实上比陈敬德更加耀眼,赤手空拳,一人独战四名持刀歹徒,这种情况下,就算是现实中那些比较有名的武林高手,也不敢保证能够完好无损的将他们击败,而陈卫国却在短短十几秒内,干脆利落的将四名持刀歹徒打倒在地,整个过程虽然短暂,但是其中的躲闪,擒拿,攻击,制敌,却是让人看得眼花缭乱,惊叹不已!
  这短短十几秒的战斗过程,可比电影中的高手打斗场面要精彩和真实的多了,不知道多少人把这一段来来回回放了无数遍,甚至有人直接剪辑下来单独发到了网上。
  这一段1vs4的视频也在众多武术爱好者之中疯传,自然也有人认出了陈卫国使用的不过是最简单的军队格斗术,但是没有人认为这就是他真正的功夫,人们更加愿意相信,他是不愿意轻易在外面展露真正的功夫,所以才会用军队格斗术战斗,而这同时也说明,他当时根本没有用出全力!
  众人纷纷猜测,陈卫国的实力到底有多强,而身为陈卫国的父亲,八十四岁高龄,身体素质却比年轻人还强,堪比顶级特种兵的陈敬德又会强到什么程度!
  关于陈敬德两人实力的猜测与陈敬德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的争论一直在持续,并且越演越烈,有专家站出来表示,从陈敬德父子二人表现出来的实力来看,陈敬德完全可以在躲过“被害人”的攻击之后,将他制服,完全没有必要狠辣的将其杀害,这是一种主观上的故意杀人,应该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当然,更多的人还是站在陈敬德一边,有位律师便针对那位“专家”的言论站出来进行了反驳。
  “正当防卫根据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我们遇到犯罪和违法行为时,进行正当防卫需要保持必要的限度,如果超出这个限度则属于防卫过当,而如果遇到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此时进行的防卫行为则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制,不存在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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